法律

第二次诉讼离婚判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一、第二次诉讼离婚判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二、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及证据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1、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

  1、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3、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诉讼离婚并不是看实际起诉了几次,法官在判决夫妻离婚的时候,也不会考虑到这一点。根据《民法典》中的要求,肯定还是符合了诉讼离婚的标准之后,那最终才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而在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要想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首先肯定是要收集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的感情完全破裂了,那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会作出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