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破产重整债务如何偿还

  破产重整的主体是企业,是在《企业破产法》中有法律法规相关依据的。有些企业已经具备破产的条件但是又还有价值和希望,基于这种情况,企业在申请破产通过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在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通过对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对公司的财务债务进行调节、对公司的机构设置进行调整,经过一系列努力使公司脱离危险、重获新生的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重整债务偿还:

  一、暂停偿还本金,支付一定利息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暂时停止支付本金,按期支付一定的利息即可。

  二、对公司债权进行一定的延期

  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公司债权人可以适当的对公司的债权进行一定的延期,以缓解企业的压力,帮助企业顺利渡过难关。

  三、对公司的债权进行转股

  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对该公司重获新生有足够的信心,那么他就可以对公司的债权进行转股,以此方式来减轻公司的债务。

  四、对银行的债务进行置换

  针对银行债务的特殊性,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对银行的债务进行变通、过渡。

  五、通过重组、合并的方式

  可以通过重组、合并等方式来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债务一般由新公司承担,双方协商债务偿还的期限。

  六、其他创新方式

  企业的破产重组是为了让仍有价值的企业重新进入市场、发挥价值,因此破产重组中涉及到的债务偿还等问题需要法院、企业、社会等的不断探索创新,不断优化处理方案、不断探索最优方案。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