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纠纷中商业保险利益如何分割

  一、离婚纠纷中商业保险利益如何分割

  离婚纠纷中商业保险利益的分割标准如下: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保险品种,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为第三人的,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的利益,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商业保险品种的,在保险合同中,夫妻一方为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受益人也为夫妻一方。

  这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判断保险合同仍属于一方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后继续履行缴纳保费的义务或者实现保单的现金价值。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1、工资、奖金。“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奖金”是除工资总额的劳动报酬外,由国家、政府等权威组织,对特殊贡献或取得优异成绩的特定主体,给予一定货币数量的奖赏,如运动员名次奖、科研成果奖等,这些奖金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2、生产、经营的收益。生产、经营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益。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个人投资所得)如没有合法约定,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小编提醒您,知识产权虽然无形,但它都是能够带来财富的“以权利为标的的物权”,所以在当前的离婚案件中,对所涉知识产权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因此,离婚时享有平等的财产分割权。

  2、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分割权,并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财产时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经济价值。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因一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处理时,不仅要分清是非,对有过错一方给予应得的处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应给照顾。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