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的区别

  一、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的区别

  清算组和破产管理人的区别如下:

  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没有权利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法律责任承担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仅承担被解任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二、企业清算流程是什么

  小编提醒您,企业清算流程:

  1、成立清算组,并办理备案;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债权申报和登记;

  4、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5、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

  6、注销登记。

  三、企业清算清偿债务的顺序是什么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经济补偿金;

  3、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