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据丢失事宜是否需登报告知

  一、收据丢失事宜是否需登报告知

  收据丢失事宜一般是不需登报告知。以登申请人遗失收据为例:

  登记收件时,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收件收据,收件收据的主要作用是:避免日后因收取的登记文件的名称、数量等与申请人产生争议。

  申请人如不慎将收件收据遗失,可由登记申请人(或代理登记人)出具声明,而并无必要由当事人登报声明作废。因为收件收据的作用,是明确登记机关在何时收取了申请人的哪些登记文件,在登记机关对该项产权核准登记后,对登记申请人已无多大意义。如有必要,登记机关保存的第二联也可供查询。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遗失声明一定要由登记申请人(或代理登记人)亲自出具,并将此项声明归人该户档案,以备日后查考。

  二、收据怎样写才正规

  1、收款的收据应写明标题、正文和落款;

  2、其中标题要写明“收据”;

  3、正文要写明收款人、付款人的姓名、住所、收款的原因、收款的数额、币种等内容;

  4、落款则要有收款人的签名、日期等内容。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收据是否具有合同效力

  收据是有合同效力的。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据。收据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收据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

  小编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