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以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小编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听证几日内提出申请
行政处罚听证五日内提出申请。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其他程序内容。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原则
听证程序的两大基本原则是:公开原则和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听证程序的基础,公正原则是听证程序实现价值的目的,两者相辅相成。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与听证程序的性质相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要求,现代法律追求民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强调行政公开。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公平正值,没有偏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