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上对留置权是怎样规定的

  一、民法上对留置权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上对留置权的规定如下: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二、留置权具有的法律特征具体有哪些

  留置权具有的法律特征具体有:

  1、留置权为他物权。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2、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

  3、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

  三、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留置权的实现应依以下的程序进行:

  1、债权人行使留置权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2、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