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土地征收须得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情形有哪些

  一、土地征收须得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情形有哪些

  土地征收要国务院批准的情形包括:

  1、征收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的;

  2、征收的土地属于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征收的土地属于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二、法律规定土地征收应该谁批准

  土地征收是必须要经过国务院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再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才能够向土地征收所在地发出征收公告。土地征收其主管部门是国土资源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三、土地征收赔偿不公怎么维权

  1、当事人首先可以到当地县级政府投诉;

  2、如果当地县级政府没有解决的,可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投诉;

  3、如果当事人是认为土地补偿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也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但一定要相关证据,由法院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