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死亡证明的办理的材料

  一、死亡证明的办理的材料

  (一)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村)委会的卫生站(所)出具证明;

  (三)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四)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二、死亡证明是否需要派出所盖章

  需要的。

  到派出所开死亡证明由直系亲属携带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即可。

  死亡证明:

  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三、死亡证明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内容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相信大家已经清楚办理死亡证明都要哪些程序了。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其他相关人,可以持死者户口本或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还需要办理其它程序。只有拥有死亡证明的人,才算在法律上真正的“死亡”,注销掉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