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解除取保候审未起诉有案底吗?

  一、解除取保候审未起诉有案底吗?

  1、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2、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不起诉不代表着没有罪,也不代表着有罪,这就要看案件实际的情况,案底也只会针对于有罪的情形才会产生,而且还会伴随终身,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

  法律依据的,只要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必定就要为自己的行为履行该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