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质权留置权区别?

  一、质权留置权区别?

  质权留置权区别如下: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2、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3、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5、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留置权消灭的情形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当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被剥夺时,不能给予留置权请求返还,只能依据侵权的法律规定请求返还留置物。

  三、留置权产生的条件

  1、留置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只能在动产上产生。

  2、留置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小编提醒您,对于牵连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如在保管合同中,委托人到期没有支付保管费用,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保管的货物,拒绝向委托人交付货物。

  3、债权已届清偿期。如果债权未到清偿期,则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产生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