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哪些情形会导致留置权丧失

  一、哪些情形会导致留置权丧失

  下列情形留置权会丧失: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债权也可因其他原因(混同、抵销、免除等)而消灭。债权消灭,作为债权担保的从物权,自然随之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

  二、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具有担保债权的效力,其具有债务人无法清偿时保证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并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三、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如下三种:

  1、折价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协议确定留置财产的价格,留置权人取得留置财产的所有权以抵销其所担保的债权。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否则就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法。

  2、拍卖

  依照拍卖法规定的拍卖程序,于特定场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拍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比较高,但同时费用也较高。

  3、变卖

  以一般的买卖形式出卖留置财产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