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概念

  一、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二、民事责任的内容

  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但也有例外。以下情况法定代表人可能直接承担责任:

  (一)因经营过错而需向本单位法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因为法定代表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本单位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那么,法人可向该法定代表人追偿。这也是最为常见的法定代表人责任。比如,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第三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其超越权限的(即法定代表人构成表见代理情形的),该合同有效,但如果因此给本单位法人造成损失的,该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合同违约责任

  公司、企业出于管理考虑,有时会与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营管理合同,更进一步地约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如果法定代表人没有尽到相应合同义务时,公司、企业可以基于民法典相应规定,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合同违约责任。

  (三)侵权责任

  如法定代表人单独或者与第三人相勾结,损害本单位法人利益,侵害法人财产,该法定代表人可能向本单位法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四)股东责任

  法定代表人往往是公司股东,作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时,以下法律责任较为常见: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如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如果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类似的,如果是一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当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时,其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时需承担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责任,一旦出资人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时,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按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三、民事责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典型的案例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产生的赔偿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罚款、拘留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