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质押权包括哪几种类型

  一、质押权包括哪几种类型

  质押权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类型。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担保。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质押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质押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是质权人经与出质人协商后可以转让质押权,未协商的,所产生的责任由质权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的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三、质押权的实现有什么条件

  小编提醒您,质押权的实现的条件有: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