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死亡证明在哪开

  一、死亡证明在哪开

  2016年6月30日,公安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于死亡证明的出具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

  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二、死亡证明如何办理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三、死亡证明的办理的材料

  (一)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村)委会的卫生站(所)出具证明;

  (三)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证明。

  (四)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