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物权担保的种类以及设立条件

  一、物权担保的种类

  物权担保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种类,具体如下:

  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不同为标准,担保物权可分为定限性担保物权与权利移转性的担保物权。

  5、以是否移转担保标的物的占有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占有担保物权与非占有担保物权。

  6、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所明文规定为标准,担保可以分为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二、物权担保的设立条件

  物权担保的设立条件有: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三、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

  小编提醒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