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双语合同产生歧义时以哪份为准

  双语合同产生歧义时应该是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和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不能拘泥于语言词句表面的意思等。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已成立却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合同生效与否尚不确定,需要经过补正方可生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