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婚姻无效与离婚的区别是什么

  一、婚姻无效与离婚的区别是什么

  婚姻无效与离婚的区别如下:

  1、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已经作为既成的事实发生。

  2、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对该“婚姻关系”的宣告无效溯及既往。

  3、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离婚只能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权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强迫、干涉。而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都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二、离婚的法定情形

  离婚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2、感情确已破裂,这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3)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5)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6)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离婚的特殊保护

  离婚的特殊保护是指在诉讼离婚中对现役军人和女方的特殊保护: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这是对非军人一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以保护军人的利益,维护人民军队的稳定。现役军人是指具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军官和士兵,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干部和士兵,包括军队中的文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