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哪些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一、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

  关于权利质权的特别规定主要有: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人再转让或者质押的无效。

  2、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其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哪些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小编提醒您,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质权人如何行使权利质权

  质权人行使权利质权的方式有:

  1、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

  2、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3、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4、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