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确定民事诉讼管辖地,有异议怎么办

  一、民事诉讼管辖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管辖的确定方式有: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等。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法院。具体规定是: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专属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起诉管辖地有异议怎么办

  民事起诉管辖地有异议的处理办法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哪些情况下民事诉讼应该终结

  以下这些情况下民事诉讼应该终结: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