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区别

  一、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区别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情势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行的状态,只是履行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2、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而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什么样的材料可以证明不可抗力?

  有以下材料可以佐证不可抗力事由:

  1、政治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可通过政府公告佐证;

  2、社会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可通过报刊对战争、骚乱等现场转播、版面信息等予以佐证;

  3、可以佐证不可抗力事由的其他材料。

  三、不可抗力情形包括什么内容?

  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等;

  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

  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