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哪些条件

  解除收养关系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送养人和送养人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并且征得八岁以上孩子同意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2、孩子成年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3、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送养人要求解除的。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劳务关系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务关系;

  2、当事人约定了一方解除劳务关系的事由,解除劳务关系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劳务关系;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能够解除劳务关系: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