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二次诉讼离婚证据目录是怎么样

  一、二次诉讼离婚证据目录是怎么样

  若原告认为第一次的证据有所不足,可在提交第一次起诉的证据的基础上增加与补充,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或者应多分得财产、获得抚养权等。

  1、结婚证明有效的结婚证明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前提条件,若第一次起诉是因为没有有效的婚姻证明而被驳回,那么第二次的起诉同样会被驳回。

  2、子女出生证明如若涉及子女抚养权问题,那么需要向法院提供婚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法院才能依法将子女抚养权进行裁判。

  3、财产清单离婚诉讼中,财产的分配也是较为重要的部分。应向法院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或者个人财产清单等,以便法院进行财产的分割。

  4、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二、起诉离婚管辖法院有哪些

  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