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与范围

  一、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与范围

  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与范围根据受益人的善意或者恶意而有不同。具体可分为以下两种。

  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

  2、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以及当初所受利益的利息。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便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该项请求权以使得利人返还其所受利益为目的,非以相对人所受损害的填补为目的。

  二、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规定

  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是三年。

  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针对不当得利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基本法理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我们仍然可以得知。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关于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不当得利并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故其诉讼时效为3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之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三、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有哪些

  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情形有: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

  2、一方受有损失

  仅仅有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而未给他人带来任何损失,不成立不当得利。

  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指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