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一、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
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如下:
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
4、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5、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方无过错;
6、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7、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8、单位用工;
9、个人家人用工;
10、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如下: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
《民法典》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三、无过错责任损害赔偿的标准
无过错责任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
1、核损害赔偿
在核损害事故中,一次事故的损害赔偿限额,企业承担的最高限额为3亿元,不足部分,国家承担的仍然是限额赔偿,为8亿元。
2、铁路交通事故赔偿
3、国内航空事故赔偿
国内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按照上述限额进行赔偿。小编提醒您,超出以上限额的,不予赔偿。其赔偿性质与铁路交通事故相同,也不包括对航空旅客之外的其他人的损害赔偿问题。
4、海上运输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