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抗辩权有哪些

  一、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抗辩权有哪些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抗辩权具体规定如下:

  1、基于主合同享有的抗辩权。

  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届至时,主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代为履行,承担保证责任。

  (1)主合同无效的抗辩;

  (2)债权未发生的抗辩;

  主合同虽然签订,但由于特殊原因而没有实际履行,债权并未实际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人自然可以拒绝债权人无中生有的履行保证责任的请求。

  (3)债权抵销的抗辩;

  抵销是使债消灭的一种方式,是指在债的关系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任何一方均可以将其享有对方的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从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相互消灭。

  (4)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

  主合同债务已逾诉讼时效,债权人就丧失了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胜诉权,无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5)同时履行抗辩权;

  (6)先履行抗辩权;

  (7)不安抗辩权;

  (8)撤销抗辩权。

  2、基于保证合同享有的抗辩权。

  (1)保证合同无效的抗辩,保证合同无效的原因除主合同无效外,还会因保证合同自身的原因导致无效。

  (2)超保证期间的抗辩。

  3、专属抗辩权。

  (1)未经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意转让主债务的抗辩。

  (2)未经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抗辩。

  (3)主债务人放弃物的担保的抗辩。

  (4)最高额保证人已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的抗辩。

  二、保证人对债权人的有抗辩权吗

  主张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小编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债务保证中,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保证人是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抗辩权是指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

  三、先诉抗辩权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区别

  1、产生的方式不一样。先诉抗辩权是一个天然的抗辩权,而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的效果是义务人抗辩权。

  2、适用场合不一样。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诉讼时效,在我国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请求权。

  3、先诉抗辩权是一时性的,先履行者只要履行了其义务,那后履行者则不能再依此进行抗辩。而诉讼时效是永久性的,一旦诉讼时效经过,那就丧失了胜诉权。

  4、适用时间不一样。先诉抗辩权中是合同履行中,而诉讼时效抗辩则要在时效经过后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