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

  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区别如下:

  1、规范的目的不同。

  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民事权利的限制,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证期间的设定基于保证制度中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考虑,避免债权人因怠于行使权利而加大保证人的风险。

  规范的性质不同双方的区别在于,诉讼时效属法定期间,保证期间属约定期间。

  2、起算点不同。

  诉讼时效起算点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而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起算。

  3、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属可变期间,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发生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仅是胜诉权或产生抗辩权,实体权并不因此而丧失。而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即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已过,该实体权利即告消灭,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尚未主张权利的,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丧失的是实体权利。

  二、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有什么效力

  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有以下效力: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从这种意义上说,保证期间也就是保证责任有效存续的期间,这就是保证期间的积极效力的方面。另外,其还有消极效力的一面,就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一定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因为保证期间的届满而被免除。

  三、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吗

  小编提醒您,保证期间不是除斥期间,理由如下:

  1、保证期间首先允许约定,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有解除权可以约定除斥期间。

  2、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而除斥期间届满,灭的形成权。

  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务,保证人无抗辩权的行使,保证期间功成身退,诉讼时效期间取而代之。除斥期间不存在这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