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村户口簿分户条件

  一、农村户口簿分户条件

  农村户口簿分户条件如下:

  1、一家同居一处,因工作、结婚,经济独立,无法在一起生活的;

  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

  6、家中有其他无法在一起生产生活的情况。

  二、农村户口分户办理流程

  农村户口分户办理流程如下:

  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申请分户。户口迁出的,领取到迁移证件后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三、农村户口分户后怎么申请宅基地

  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

  4、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5、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