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留置权的成立关系

  一、留置权的成立关系

  留置权的成立关系: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

  2、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二、留置权特征有哪些

  留置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

  2、留置权人有权从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

  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而以非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成立。

  三、留置权的法定性

  小编提醒您,留置权的法定性是指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效力、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依照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留置权,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债务人不履行给付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和依法变价留置物,并基于留置权对抗债权人物的返还请求权及其他第三人对留置物的权利主张。

  留置权具备一定条件时,依法律之规定当然发生,而不能由合同发生留置权的效力,也不能因时效取得其效力。但是,留置权的法定性并不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