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劳动争议中的仲裁和普通仲裁有何不同

  一、劳动争议中的仲裁和普通仲裁有何不同

  劳动争议中的仲裁和普通仲裁有以下不同:

  1、法律依据不同。

  普通仲裁依据的是《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机构的名称和性质不同。

  普通仲裁因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其名称为--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地域和级别的不同分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

  普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适用的原则和制度不同。

  普通仲裁无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劳动争议仲裁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普通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普通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即可提起仲裁。

  5、时效不同。

  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小编提醒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什么条件

  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申请仲裁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3、该劳动争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

  4、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齐备;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