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抗辩权三种情况的条件

  一、抗辩权三种情况的条件

  抗辩权三种情况的条件如下:

  1、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有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3、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二、合同抗辩权的限制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当同时提出,相互交换。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为给付的义务,在其未为履行义务前,无权请求对方履行义务,而对方对其请求享有拒绝的权利。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则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绝履行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果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履行义务之前,发现对方的财产、商业信誉或其他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明显恶化时,可以主动中止履行义务,此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保证人可行使抗辩权。

  三、合同抗辩权履行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小编提醒您,当事人一方在履行中对合同约定义务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反,都是违反了全面履行原则。

  2、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