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一、民法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

  民法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二、宣告失踪的流程是什么

  宣告失踪的流程如下:

  1、申请与受理。宣告公民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申请的条件就是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作出判决。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

  4、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的同时,应当依法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三、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几个月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是三个月。宣告失踪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