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事案件执行委托书需要写明哪些具体事项

  一、民事案件执行委托书需要写明哪些具体事项

  1、以“诉讼委托书”或“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为标题。

  2、首部:写明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3、正文:写明委托出自委托人的自愿和委托事项及授予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4、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签字盖章,并注明具文时间。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民事诉讼,必须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权不能成立。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民事案件需要哪些手续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5、采取强制措施。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三、民事案件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公告吗

  小编提醒您,强制执行不一定要发公告。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前通知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且不能通过电话通知或者让申请人通知来代替。

  如果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法院就可以采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过后,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