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留置权的法律权利有哪些

  一、留置权的法律权利有哪些

  留置权的法律权利有:

  1、占有权。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

  2、收取权。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

  3、使用权。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则上,留置权人对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

  4、偿还请求权。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偿还。

  5、优先受偿权。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经债权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变卖留置物,以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么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

  三、留置权的行使有什么作用

  小编提醒您,留置权的作用是担保债权。其担保作用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更具单纯性,因为抵押权与质权都是当事人主动设定的,除具有债权担保作用之外,还具有融通资金的作用;而留置权是被动发生的,仅具有债权担保一项作用,不能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

  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变价后,优先受偿,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