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依据
一、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的依据
行政处罚无效的依据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的规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无效的含义较为宽泛,包含了无效和撤销等。对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而无效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具有程序抵抗权,即拒绝服从或合作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
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小编提醒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三、行政处罚是否必须听证
行政处罚不是必须听证。经过当事人申请后,下列行政处罚需要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