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一、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如下: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管辖权转移具备主要条件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三、管辖权移交多久开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