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键性的环保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关键性的环保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正确处理环境、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预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问题及环境损害的发生;在预防为主的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用较小的投入取得较大的效益而采取多种方式、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整治,以提高治理效果。如合理规划、调整工业布局、加强企业管理、开发综合利用等。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

  4、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有最高的行政管理职责,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以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不受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损害。

  5、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该原则也称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是指人民群众都有权利和义务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进行群众性环境监督的原则。

  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怎么处罚

  小编提醒您,在环境法规的实施中,对违法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和主观因素的不同、要追究法律责任,分别给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种不同的法律制裁。

  1、刑事责任: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公共财产或人身死亡的严重损失,已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行政责任:违犯行政法规造成一定的环境损害或其他损失,但未构成犯罪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负行政责任。

  3、民事责任:公民或法人因过失或无过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损害环境的行为,而造成环境污染、被害者损失或财产损失时,要承担民事责任。

  三、环境保护法是哪一年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环境保护专门法律,于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了中国环境保护的宗旨、原则、任务、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了环境保护的各项行为,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