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伙企业如何确立负责人

  一、合伙企业如何确立负责人

  合伙企业按照如下方式确立负责人:

  由全体合伙人选举,负责合伙日常事务执行的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经选任,即为合伙的代理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能辞职或解任。

  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以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在合伙内部,各合伙人有权要求由于故意或疏忽造成其损失的执行人赔偿。对合伙的重大事务的执行,除非在不可能与其他合伙人商量的紧急情况下,都须得到全体合伙人的同意,执行人不得擅自作主,否则也应承担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小编提醒您,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

  1、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3、有书面合伙协议;

  4、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分类

  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