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禁止使用童工情况的法律规定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和成长,国家不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招用童工工作,尤其是餐饮行业、服装厂,否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情况严重要进行罚款。下面是禁止使用童工情况的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禁止使用童工情况的法律规定

  1、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2、使用童工的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对使用童工行为一贯高度重视,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标准。

  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随意,对年龄、身份情况不进行认真核查,以及故意不保存招用人员资料,造成是否使用童工难以查证的情况,国家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录用备案资料也作出特别要求。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有的单位确实系恶意使用童工,而有的单位则是误使用童工,这些单位的普遍表现是录用资料不完备或者根本没有录用资料,例如本案涉及的单位,就是因为没有完善的录用登记资料,没有对介绍人的提供的情况加以核实,从而导致使用童工的事实,最终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以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使用童工的行为被国家明令禁止,这是从保护儿童、少年成长的角度出发的,一些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让儿童承担和他们年龄不相适应的工作量,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上文是禁止使用童工情况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有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规定,还有专门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禁止使用童工进行专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