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

  一、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表现为:

  1、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不是部分;

  2、是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可以对留置财产的全部行使留置权,而不是部分。

  但本条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缓和,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比如,在运输合同中,甲为承运人,乙为托运人,甲受乙的委托运输一列车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输费,甲便可以留置乙的货物。若运输的煤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为1万元,这时甲只能在相当于运输费1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而不能留置全部煤。

  二、留置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吗

  留置权不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

  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所以留置权不是约定的担保特权,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三、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小编提醒您,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