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大股东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一、公司大股东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只要在持股比例上有绝对的老大地位,可以说是高度集中的。当然,还有超过50%的直接持股,可以说是高度集中。大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总股本50%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的股东;尽管出资额或持股比例低于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大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小编提醒您,大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条件是: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2、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4、由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公司欠债被起诉最大股东会承担责任吗

  公司欠债被起诉最大股东不会承担责任。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小编提醒你,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