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拆迁补偿协议纠纷应如何解决

  一、拆迁补偿协议纠纷应如何解决

  拆迁补偿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法律手段解决:

  包括协商、仲裁以及向法院起诉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拆迁补偿纠纷起诉需要哪些证据

  小编提醒您,拆迁补偿纠纷起诉需要以下证据:

  1、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材料;

  2、涉讼房屋拆迁的行政依据;

  3、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

  4、属二次性安置的,提供临迁房屋的状况证明;已回迁的,提供回迁房屋的状况证明;

  5、支付或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凭证;

  6、与诉讼请求或当事人的主张相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一,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份数。比如,原告提交证据材料,案件有一个被告,应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有两个被告,则提交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依次类推。对证据材料原件,当事人应按法院通知或在出庭诉讼时提交。

  三、拆迁纠纷找哪个部门

  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小编提醒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