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的要求有哪些内容
一、宣告失踪的要求有哪些内容
宣告失踪的要求有以下内容:
1、条件:下落不明满2年,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书面申请。利害关系人及申请顺序:近亲属、监护责任人、债权债务人,没有先后顺序,不告不理。
3、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二、宣告失踪的后果
小编提醒您,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为:
1、宣告失踪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而宣告死亡没有这个期限的限制。
2、申请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而申请自然人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先后顺序。
3、二者的公告期不一样。
4、二者宣布撤销后的效力不一样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