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订婚期间礼物的性质是什么

  一、订婚期间礼物的性质是什么

  1、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的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该赠与行为的目的是希望婚约能顺利实现,是基于二者结婚成为夫妻的目的的赠与,也即对婚后的另一半的赠与。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订婚纠纷如何处理怎么办

  1、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

  (1)人身方面的纠纷

  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法院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财产方面的纠纷

  2、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3)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