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的区别

  一、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的区别

  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的区别如下:

  1、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

  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2、成立有所区别

  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不需要签订留置合同,在留置条件具备时,即可进行留置定。

  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

  二、抵押权的法定类型

  抵押权的法定类型如下:

  1、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

  2、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动产都可以称为抵押的标的物,有一些动产是不适合成为抵押标的物的。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3、权利抵押

  三、主债权消灭抵押权是否消灭?

  主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因为抵押物权是依附在主债务上的。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