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种类

  一、指定管辖的情形有哪些种类

  指定管辖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具体案件的管辖权。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两种情况:

  1、管辖不明。对于管辖不明的案件,应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管辖不能。因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包括各种难期公正审理或审理难度太大的各种情形,如因案件涉及法院院长;因案件涉及多方关系;等等。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的人民法院,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指定管辖在法律程序中的作用

  小编提醒您,指定管辖在法律程序中的作用是:

  1、对作出指定管辖的上级法院本身的约束力,即不得变更或撤销;

  2、对下级法院的约束力,即不得不服定必须执行;

  3、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即必须执行而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复议。

  三、指定管辖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指定管辖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具体如下:

  (1)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2)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4、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