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
一、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如下:
1、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2、占有的条件不同:
留置权和质权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抵押权不以转移占有为要件。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性质不同:
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
4、具体实行不同:
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实行抵押权和质押权,而留置权的实行还得经过一定的程序。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行的担保,当债务人不覆行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产生有哪些条件
留置权产生有以下条件:
1、须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特定动产。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三、留置权因什么原因而消灭
1、债权消灭。
留置的根本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权消灭是指债权已得到满足,留置权因此没有存在的必要。反映了留置权以及其他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主要特征。担保物权随主债的产生而产生,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债务人提供担保必须要经过债权人的认可,担保物的价值要相当于留置物的实际价值,以免造成债权人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