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施工许可证由谁签发

  一、施工许可证由谁签发

  一般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即甲方向工程所在地的住建局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由住建局办理相关手续,颁发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需要申请的材料有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

  11、分类填报的《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三、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条件有哪些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