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怎样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怎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有: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中有哪些独特的原则

  小编提醒您,行政诉讼中有以下独特的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包括哪些

  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2、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3、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4、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5、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6、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