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后女性的户籍应如何办理

  一、离婚后女性的户籍应如何办理

  夫妻双方离婚后女方户口的办理方式如下:

  1、不迁出,可以继续留在男方所在地,如果夫妻有迁出约定或者有判决书裁决或调解书要求等情况,则女方必须迁出;

  2、迁回原籍,原户口所在地同意迁回的,可以迁回婚前原户口所在地;

  3、另立门户,由于户口政策各地规定多有不同,另立户口的条件也会因时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需要有独立的房产,并符合当地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的条件方能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还需要凭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相关部门办理;

  4、再婚后再迁,如果离婚后再婚,可以在离婚后将户口迁往再婚一方对象的户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续和证明,除了参照上述所说的,还必须具体了解当地的户籍政策和细则。

  二、女方离婚后迁移户口需要哪些资料

  女方离婚后迁移户口需要以下资料:

  1、落户申请;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落户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派出所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本人与户主的关系证明;

  5、离婚证原件、复印件。

  派出所审查材料没问题后,带着材料去公安局办理,办理完成后带着准迁证、户口页、身份证去户籍所在地办理迁移证。之后带着准迁证、迁移证、落户申请、身份证落户即可。

  三、离婚后不愿迁移户口怎么办

  小编提醒您,离婚后一方户口拒不迁出的,可以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根据有关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